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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擅长离婚股权纠纷的知名律所北京师通律所事务所

2026-09-17 05:25:52 47次浏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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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擅长离婚股权纠纷的知名律所北京师通律所事务所

北京师通律所事务所离婚律师只做婚姻家事;专攻离婚纠纷,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股权分割,大量处理有限公司股权、上市公司股票、离婚后股权分割、股权折价款补偿、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股权代持、企业和家庭资产混同、恶意转移股权追查隐匿股权、工商内档取证、股权价值评估、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股权起诉;诉讼 + 谈判,团队化办案。适合:普通有限公司股权、婚内股权增值分割、一人有限公司、家族企业、多人合伙公司离婚股权分割、多公司、多层股权架构、股权被低价转让、股权转让无效之诉、股权补偿款争议。

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,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。但是,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、转让增值部分的收益,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?
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用共同财产出资,或者继承、被赠与时没有明确只归个人所有的,或者约定其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拥有的,属于共有股权,离婚时可以进行分配。针对不同的情况,股权该如何分配?可以只要股权对价款吗?

实践中,遇到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,一般这样处理↓

01

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法律依据

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后,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为《婚姻家庭编解释》第73条。但是,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,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发生股权转让,因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行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。

02

区分诉请,明确审查要点

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,一是请求折价分割,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,简而言之,就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。若仅请求进行折价分割,则与一般的财物分割处理思路大致相同,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;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,要求成为公司股东,此时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,将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纳入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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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当事人仅要求折价分割

若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价值能够协商一致,或者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,法院可依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确定的价值,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,从而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。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,此时,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、公司经营状况、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,据此作出判决。

04

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份额

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纠纷中,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,登记成为公司股东,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。因此,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,不仅应考虑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还应当依据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05

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

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,股息、红利、增值、派发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的规定,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,在分割共有股权时,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。对于股息、红利,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,可直接分割。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,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行处理。

股权不仅是企业控制权的标志,也是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当股权代持与婚姻家庭关系交织时,其复杂性通常超越了传统的财产。常见的情况包括:在隐名股东的离婚纠纷中,其配偶要求分割股权;在名义股东离婚的情况下,隐名股东寻求保护其被代持的股权;在继承背景下,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等。无论是隐名股东离婚纠纷背景下,其配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还是名义股东离婚纠纷背景下,隐名股东确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都是关键的前提条件。当名义股东面临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争议,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纳入分割范围时,为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,隐名股东应尽早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,或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。若未能在代持股权分割判决生效前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,隐名股东应尽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
被浏览过 985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(ID:35238692) 杨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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