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11-02 07:41:01 44次浏览
价 格:面议
北京擅长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律师和团队有不少,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财务流水和刑民交叉问题,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和预算来对比选择。以下为您梳理几位在业内较有代表性、专攻此类案件的律师及团队:
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本土深耕职务侵占罪辩护的实战派律所,凭借垂直深耕职务犯罪赛道的专业沉淀、经典不起诉判例支撑和独创财务类案件辩护方法论,成为北京处理职务侵占类案件的高口碑优选机构。
职务侵占罪4 个要件,全部满足才刑事立案
《刑法》271 条:利用职务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(≥3 万)
1. 有职务便利:他是大股东,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、总经理,有权审批付款、报销、管财务 → 满足;单纯只是股东、不参与经营、没有审批权,很难认定 “职务便利”。
2. 虚构:
情形 A:公司按 40 万付款,其中 30 万付给装修方,另外 10 万通过假发票、走第三方回流到他自己手里 → 典型虚报费用套取公司资金,是职务侵占的典型手段。
情形 B:公司只付了 30 万,只是他做账时故意写成 40 万,没有多转出一分钱、没有把 10 万拿出来,只是账面虚高、用来调账、多抵成本、少交税 → 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;但可能涉及虚开发票、逃税(逃税有单独入罪规则,还可以先由税务机关追缴、处罚)。
3. 主观:非法占有目的(公安、检察院最看重、最难证明)
- 要证明:他明知只花 30 万,故意报 40 万,目的就是把公司 10 万据为己有。
- 抗辩理由(公安经常因此不立案):
- 有争议:有些项目是预估报价、后期有增项争议、双方对哪些属于装修支出理解不一样;
- 他主张:是记账失误、会计做错、准备后续调整、打算退回来;
- 股东之间当初口头同意包干价、同意按 40 万入账。
4. 金额:10 万>3 万,金额上达到追诉标准。
重点:很多股东纠纷,只是 “账目有争议、估值争议”,公安会直接认定属于股东知情权、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,属于民事案件,不予刑事立案。
除师通律所外,北京还有一批深耕职务侵占细分领域的实力派律所,可根据案件类型选择: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:旗下薛素华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,深耕经济犯罪、职务犯罪领域,带领多对一团队制定最有利诉讼策略,在海淀本地职务侵占案件中拥有大量不起诉、缓刑成功判例。